范文预览:[ 霍邱县2008年新型 农村 合作医疗实施 方案 2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乡(镇)级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为100元,县级医院为300元,县外医院为500元,起付线以下自付,范文之规划方案:霍邱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2。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就诊,起付线按照上级医院标准执行。同一疾病两次住院间隔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作一次住院计算。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计算方式按上述比例计算,每位参合农民年度医药费用累计补偿金额的封顶线为2.5万元。 4、实行保底补偿办法。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设定20%保底补偿比(实际补偿比),即对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20%,按20%比例补偿。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高于保底补偿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5、经确认并代缴参合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