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预览:附件2 鹿城区新型 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制度 为加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根据《鹿城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出资及村集体补助金收取办法 各乡镇政府负责收取农民个人出资及村集体补助资金,收取时间截止当年的2月底.乡镇收缴的资金应于当年3月10日前缴入区农医办的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收取农民个人缴款及村集体补助金实行票据管理,票据由乡镇向区农医办领取.当年的合作医疗筹资结束时,将未使用完的票据交区农医办办理核销手续. 二,区 财政 ,乡镇财政补助资金应于当年的3月10日前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合作医疗金要设立专用帐户,由区农医办统一使用,做到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乡镇农医办设立相应的报销帐户. 四,合作医疗基金的报销支付按照乡镇农医办初审后报区农医办,经区农医办审核后再由财会人员按审批的票据依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