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预览: 常合委(2004)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完善常山县 农村 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 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2003]3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04] 1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县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